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学生可参加学院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革命老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分院)、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分院),团队人数控制在30人内,实践团队需有学院老师带队方可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系(分院)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系(分院)统一上报学院团委。跨系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系(分院)负责该项目的申报。院团委将组织评审,择优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论文。院团委将组织各系(分院)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分院)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的学生管理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四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院纪院规,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采取学院和社会、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报告”和“社会实践先进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系(分院)分团委向院团委上交具体接待单位名称和团队立项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帐;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院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所表彰社会实践的相关人员占参与各团(队)总体人数10%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相关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系(分院)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奖”;个人奖分为“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和“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由各系(分院)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院团委审定;“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院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评定院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买球的正规平台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9年7月10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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