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独立学院须自授学位
教育部近日公布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此举意味着独立学院“母校光环”的减弱。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并将此定性为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现有在校生仍可获“母体高校”学位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而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高校”的学位。
目前,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证都是由独立学院颁发,但学位证多由“母体高校”授予。
办独立学院总资产至少要3亿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普通高校只能办一所独立学院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参与举办一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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